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0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对待)。

   第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  我省免学费补助标准为:位于市区的学校平均每生每2300元,位于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学校平均每生每16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五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2000元,实行按月发放。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六 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资助工作专用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第七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本校国家免学费、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资助政策要求完成学生的学籍注册、信息核实、材料收集、名单公示、申请上报、中职卡办理、资助系统维护等相关资助工作。

  第八 学校要成立资助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加大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网络、橱窗、班会等载体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做到入学前政策告知,入学后全面宣讲,开展全程的资助宣传工作,确保学生安心、家长放心。

  第九 学校要开通资助工作热线,认真解答每一个咨询电,做到资助工作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满意                  

  第十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进行政策辅导培训,尤其是新上岗人员必须首先进行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敬业爱岗,熟悉政策,胜任工作。

  第十一 学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助学机制,规范各类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的真实、准确、规范、及时。切实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学期报告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对于因资助对象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资助资金变化的,学校要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助学金现象发生。确保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助学资金。

  第十二 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  各中职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 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的人才培养模式。要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学生外出实习要提前上报职成处审批,报市资助中心备案,没有审批备案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十五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要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  各县、区(市)要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要将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评估考核。

  第十七              县(市、区)教育、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              本细则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创建时间:2017-06-1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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