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职教中心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和退费规定

邯郸市职教中2020年招生录取办法和退费规定

 

一、招生对象

2020届初中毕业生,中考成绩达到我校各专业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二、招生专业和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类别

学制

招生
人数

学费

1

汽车运用与维修

普专

3

590

2300/

2

机电技术应用

普专

3

100

2300/

3

数控技术应用

普专

3

50

2300/

4

幼儿保育

普专

3

310

2300/

5

学前教育

3+2

3

50

2300/

6

会计

普专

3

100

2300/

7

计算机应用

普专

3

100

2300/

8

计算机平面设计

普专

3

100

2300/

9

电子商务

普专

3

280

2300/

10

电子商务

3+2

3

70

2300/

11

市场营销

普专

3

50

2300/

12

数字媒体技术应用

普专

3

50

2300/

13

中餐烹饪

普专

3

100

2300/

14

航空服务

普专

3

50

2300/

   三、报名条件(含分数线)

1.河北省学籍2020届初中毕业生。

2.3+2专业须邯郸市学籍的达到3+2分数线的2020届初中毕业生。

3.建档立卡户(扶贫手册)学生。

4.各专业分数线

专业部

招生人数

录取分数线

汽修机电部

740

升学: 310就业:240

幼教艺术部

410

升学350: 270

商贸信息部

750

升学350就业:290

联办中餐烹饪

100

:200

合计

2000

 

注:

1.主城区学生分数线10录取

2.招生期间招生就业处根据各专业招生进展情况,学校对拟定的招生录取分数线做适当调整。

四、收费内容和标准(包括学费、住宿费)

1.住宿  每学300/人,每学600/

2.    每学年2300/

五、报名方式

请持户口本2020年准考证和第一学年学费一学期住宿费学校招生报名处直接报名(农业户口、县镇非农户口免交学费,收取一学期住宿费300)。

六、报名地址

邯郸市联纺东539号邯郸市职教中心,火车站9路,新东站59路,三十一处49路,工人文化宫920路公交车到职教中心站下车。

七、咨询电话

0310-3270138   0310-3270137

八、退费规定

 

邯郸市职教中心关于退学或转学学生

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布的冀教财200450号文件规定,我校制定本规定。

一、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住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 
    二、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三、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四、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含一学)不足一年,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含一)不足两年, 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 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五、对于报到前学生预缴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招生就业处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教育处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六、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七、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八、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九、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一、本文在校时间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二、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三、本规定2020810日起施行。

                                   

 

 

邯郸市职教中心

202086

 

创建时间:2020-08-1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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